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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关于发布《至诚书院宿生活动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10

至诚书院全体宿生:

     《至诚书院宿生活动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今后书院宿生开展各项活动有关立项资助等事宜将按照本办法执行。

 

至诚书院宿生活动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为围绕学校国际化和精细化特色人才培养目标,搭建住宿学院社区活动平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课外活动,为宿生提供更广阔的人生舞台和丰富的人生经历、感悟,培养宿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团队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促进宿生全面发展,创建"诚•敬•谦•和"的书院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至诚书院全体宿生均可以团队的形式组织申报宿生活动资助计划项目,团队的形式可以是宿生自由组合,也可以是以书院的小型团队(导生区)、中型团队、学生社团或宿舍房间等为单位。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活动内容必须是主题明确、营造和谐氛围及时代气息,形式不限,一般分为以下四类活动:
1、 创业实践类活动
2、 学科交叉类活动
3、 体育文娱类活动
4、 文化艺术类活动
第三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是书院宿生在计划时间内利用课余时间且由团队完成的非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四条 课外活动立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第一个月份。
第五条 凡申请宿生活动资助计划项目,应填写《汕头大学至诚书院宿生活动资助计划立项申报书》。立项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与实施、宣传方案、活动创意及创新性、可行性分析、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由书院成立宿生活动资助计划组织委员会,公开、公正地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答辩及评选。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请和争取活动资助计划项目,需认真做好规划,尽可能使项目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以保证活动获得成功,并取得良好效益。
第八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申请人应按申报书的计划付诸实施,按进度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向书院负责。如需调整或改变计划,须报请书院院务室批准。
第九条 书院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参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经费资助建议予以 资助,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项目不超过500元,大型活动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费,先由项目组团队自行垫付,活动结束后凭有效发票到书院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在批准资助经费额度内报销。如项目金额较大,可申请预支部分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需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活动资助计划组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立项团队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立项活动的内容和经费的使用项目,确实因条件变化需更改活动内容和经费使用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向书院院务室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活动内容和经费使用项目。
第十三条 活动过程中,由书院活动资助计划组委会成员对所有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考核、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奖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 书院宿生活动资助计划组委会主要由书院特邀的教师、学生组成,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项目的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活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提交活动开展情况的报道、总结报告、照片等材料,由书院院务室鉴定。对没有开展或实施效果不良的项目,收回其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书院将组织对活动项目进行评审,并设立"最佳创意奖"、"最佳人气奖"、"最佳组织奖"和"最佳个人奖"等奖项。组织或个人在活动结束后,均可提出申请,上报院务室,由书院活动资助计划组委会组织答辩,再由书院审核,予以颁奖。

本办法经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务室负责解释。

汕头大学至诚书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