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8-31
各位同学: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54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现将有关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即日起至9月9日前将2011-2012学年学费、住宿费(包括历年欠费)存入到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学校将委托银行代扣学费、住宿费。
已更改个人银行扣款账户、未在学校财务处登记个人学杂费扣款账户的学生,请尽快到学校财务处登记。
二、已办理2011-2012学年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缓交与贷款金额相等的学费、住宿费,但应在9月9日前将差额部分存入中国银行个人帐户。因成绩等原因被取消2011-2012学年助学贷款额度的,须自行将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中国银行个人帐户。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请在9月14日前持《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等资料到学生处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学生处102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未能获得贷款的同学可在9月12日至25日期间登录学生事务系统(http://sao.stu.edu.cn)申请按学期缴费。
各学院(书院)辅导员在9月28日前登录学生事务系统对按学期缴费申请进行审核。
四、未完成缴费者(包括历年欠费),按《汕头大学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汕大发[2009]54号)执行。
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
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