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动态

最新通知

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为军队士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06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粤征[2009]3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市继续从大中专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军队士官。为做好士官招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和条件
  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男性毕业生(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可以招收),所学专业必须符合部队需要,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5年8月1日之后出生)。
  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和成就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

  三、任命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招收入伍后,当年12月1日下达任职命令。根据学历和资历,分别任命为第一期或第二期士官,授予相应的士官军衔,并按照规定年限晋升。入伍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并每年增资调整。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抚恤费、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和增资办法等,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役安置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休安置。

  五、报名方法
  符合招收年龄、学历、专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于2009年5月16前到所在学院团委办公室报名。

汕头大学学生处
汕头大学武装部
2009-5-6